(2017)川0106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651号原告: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谣,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女,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世纪晶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