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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明东与炎陵县石坝里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东,炎陵县石坝里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邓明东,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炎陵县石坝里水电站。法定代表人钟冬美,该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邓明东与被执行人炎陵县石坝里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县石坝里水电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明东发现被执行人炎陵县石坝里水电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