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维佳与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胡氏发扬精密铸造厂、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佳,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胡氏发扬精密铸造厂,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维佳,男,生于2006年8月20日,汉族,湖北上丹江口市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饶林,女,生于1978年5月6日,系申请执行人李维佳母亲。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胡氏发扬精密铸造厂。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路。负责人:胡太江,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营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志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维佳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胡氏发扬精密铸造厂、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