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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书英、任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英,任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英,曾用名王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素芹,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王书英因与被上诉人任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被告王书英的借款系用于购买任素芹经销的机器设备,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告任素芹进行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书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李忠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