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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华雪锋与徐小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雪锋,徐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雪锋,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徐小弟,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华雪锋与徐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徐小弟归还华雪锋借款25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1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上述款项,由徐小弟支付至华雪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9;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徐小弟负担,由徐小弟于2016年12月28日直接支付华雪锋(已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弟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徐小弟经查找无下落。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