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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刘敬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刘敬邦,张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中山路93号。负责人:王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敬邦,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鸿雁,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刘敬邦、张鸿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敬邦、张鸿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鲁敏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