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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成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29号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郊路北段货运市场对门4楼。法定代表人:辛国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亮,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孙成龙,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倩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