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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章春阳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春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春阳,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春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7)冀08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春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春阳于2015年5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刘某1并同居,二人多次因经济拮据发生争吵。2016年7月29日晚9时许,章春阳酒后与其弟章某1来到刘某2家找刘某1,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章春阳从厨房拿出菜刀比划刘某1,刘某2、章某1阻拦未果,章春阳将抱着孩子的刘某1拽到东屋大屋内并将屋门反锁后,拽住刘某1头发,持菜刀砍其头部、后颈部及左肩胛部十余刀。章春阳见刘某1流血倒地后跳窗逃走。后章春阳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被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29日21时31分,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章某1电话报案称:21时许,章春阳在刘某2家用菜刀将刘某1砍伤。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30日下午3时许,章春阳在其亲属陪同下到碾子峪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用菜刀将刘某1砍伤的犯罪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刘某2家。东侧大屋门一侧门把手断裂,里侧门板上在50厘米×20厘米范围内见有多处血迹,东屋室内距门口向东80厘米处见有多枚血足迹,距门口向东88厘米处在150厘米×70厘米范围内见有血泊一处,血泊靠近炕沿处有头发数缕,门口向南120厘米处见有数缕头发及多处滴状血迹,该屋火炕距离炕头向东80厘米、炕沿向南40厘米处见菜刀一把,两面刀身见有血迹及长短不一头发数根,刀刃下部多处呈月牙状凹陷。在瓷砖墙面80厘米×70厘米范围内见有大量喷溅血迹,该处血迹炕面上见有多缕头发。提取血迹四处,菜刀一把,头发数缕。4、辨认笔录证实:在侦查人员押解下,被告人章春阳确认了沙窝店村刘某2家就是其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地点;经过被告人章春阳对6把不同样式的菜刀辨认后指出,5号菜刀(现场提取)正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菜刀。5、搜查笔录证实:在被告人章春阳指引和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在张某1的住所搜查提取了章春阳作案时穿的上衣及裤子。6、承公物鉴法物字(2016)23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本案送检的菜刀刃上血、菜刀柄上血、东屋门板上血、东屋暖气片上血、东屋炕头墙面上的血STR分型与刘某1血样STR分型相同,东屋地面血泊血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刘某1的STR分型。7、宽城司法鉴定(2016)临鉴字第299号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刘某1,承德附属医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开放性颅脑损伤:枕骨粉碎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头皮裂伤、颅内及颈胸椎椎管积气;开放性肩背部皮肤裂伤,开放性左侧肩胛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2d条之规定,刘某1伤情鉴定属重伤二级。8、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5年5月份我通过QQ聊天认识了章春阳。我俩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我俩同居期间因为钱的问题吵过几次架,我提出分手,他不同意。7月28日那天晚上我俩又吵架了,他同意跟我分手,我让他把我们娘俩送到沙窝店我大爷家住下。第二天章春阳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我都没接。晚上九点左右我看见章春阳和章某1在门口,我让他走,他说不走跟我进了院子,我们刚进外屋,我大爷从小屋出来问我和章春阳干啥呢,这时我看见章春阳牛仔裤后兜别着一把菜刀,我说:“大爷救我,阳阳那有菜刀,他要砍我”。我大爷眼神不好,就上前扒拉章春阳双手,章春阳把我大爷扒拉一边,把我和孩子拽东边大屋了,把屋门反锁上。进屋后我看见他手里拿着菜刀,我把孩子放在炕上,章春阳突然冲上来薅住我头发,给了我后脖子一刀,随后他就一刀一刀的砍我,我感觉他特别用力,我就大声喊救命,章春阳也不说话,就是用刀砍我,后来我的意识就模糊了,倒在了东屋地上。章春阳跳窗户跑了。过了一会儿章某1从后窗户跳进来了,拿了一条毛巾捂在我的脖子上,很快我爸和我姐也来了,他们问是谁砍的我,我说是章春阳。9、证人章某1证实:案发那天晚上,我哥章春阳喝完酒骑摩托车带着我到刘某1的大爷家门口,我哥跟着刘某1进了东屋,我后来也进东屋,听见刘某1说:“你(指章春阳)快滚吧,咱俩拉倒吧。”我想准是两个人闹僵了,我就扒拉我哥让他跟我走。我从屋里出来给摩托车调头,听见我哥和刘某1在院里吵吵起来。我又进院,看见我哥正拿着一把菜刀抵在抱着孩子的刘某1脖子上,我把我哥扒拉倒地,我哥起来就拿着菜刀比划我说不用我管,我一生气就出来骑着摩托车走了,骑到小学那我感觉不对,我就往回跑,跑到距离门口十多米的时候,我哥慌慌张张地跑了过来,我看他那样赶紧跑到东屋,东屋门关着,我从东屋后窗户看见刘某1仰面躺在地上,后背下面都是血。我从窗户跳进去,看见刘某1后脖子有一条挺深的伤口,当时还往外流血,我赶紧让刘某1的大爷赶紧找人。我先后打了120和110电话,后来刘某1的家人陆续来了,把刘某1送到了中医院抢救。10、证人刘某2证实:大概晚上9点的时候,我听见刘某1大声喊:“大爷快出来,阳阳拿着刀呢,他要杀我,你把刀夺下来”。我恍惚在东屋门口看到一个男的身影,好像阳阳,我冲到阳阳身边,想把他手里的东西抢下来,但我眼神不好,没抢到。阳阳跟刘某1说上屋里说去,随后他把刘某1拽进东屋大屋,还从里面把门锁上了。这时屋里就响起刘某1的惨叫声,刘某1大声喊救命,屋里听着挺乱的。过了几分钟我听见一个年轻男的说嫂子你咋了,你怎么流这么多血。我就赶紧给我弟弟打电话让他来。过了两分钟他和刘某1的姐姐都来了。我进东屋恍惚看见刘某1躺在地上,身边流了好多血。我家的菜刀是不锈钢的那种,塑料把,平时就在菜板附近放着。11、证人刘某3证实:刘某1三、四年前嫁到遵化,男方叫郝英杰,婚后生了一个男孩,他们俩婚后感情不太好。2015年秋天的时候,刘某1领回家一个小伙子,叫章春阳,说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她现在不和郝英杰过了,孩子和她跟章春阳在一起呢。出事那天晚上九点多钟她在我家洗完澡抱着孩子回她大爷家住。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我哥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刘某1让她对象拿菜刀给砍了。我和我大闺女赶紧去了我哥家,看见刘某1在地上躺着,身底下一大滩血,章春阳的弟弟正用毛巾捂着她后脖子呢。我问他是谁砍的刘某1,他说是他哥,当时刘某1也说是章春阳砍的她,章春阳已经跑了。12、证人张某1证实:昨天(7月29日)晚上章春阳和章某1都在我家吃的饭,他们哥俩喝了七八瓶啤酒出去的。到晚上10点多,我儿子章某2给我打电话说章春阳用菜刀把月月砍了,现在人跑了。今天下午章春阳回家了,说在山上猫了一宿。他爸就把他送派出所投案了。我们问他为啥砍月月,他不说,就说把月月砍了。他们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13、证人章某2证实:我大儿子章春阳大概两年前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小月的刘姓已婚女孩,这个女孩跟原来的丈夫离婚还没离成,章春阳就长期带着她们娘俩在外面跑。昨天(7月29日)下午章春阳说去他奶奶家,我给我二儿子章某1打电话,他也说去奶奶家吃饭。后来村子里的人告诉我说章春阳把小月砍伤了。平时章春阳和小月也经常生气,双方都动手,但是很快就和好了。14、证人张某2证实:我是章春阳的亲姑姑。章春阳砍刘某1的时候我不知道,第二天他回到我妈家,说他把刘某1砍伤了,我们就把他送派出所投案自首了。他俩平时感情还行,但经常因为没钱的事生气,一生气刘某1就说分手的话,有时还回娘家,但过几天他俩就和好了。15、被告人章春阳供述:昨天(7月29日)晚上九点多我用菜刀把我对象刘某1砍伤了,我在外面躲了一夜就来咱们公安局投案自首了。我和刘某1是一年多前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时间不长我俩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她和前夫离婚未成,带了一个男孩,我们就开始同居。7月28日我把她和孩子送到沙窝店她大爷家住下。29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和我弟弟章某1在我奶家酒后骑摩托车去了刘某1的大爷家,我和刘某1先进了东屋大屋,刘某1问我给孩子拿吃的东西了吗?我说忘我奶家了。她就开始骂我,还说我啥事儿办不了,让我滚,别在她家待着,刘某1大爷进来问我们因为啥事吵架,刘某1就让她大爷回屋睡觉,她又开始骂我。我听她这么骂我,怕我弟弟听见我没面子,我就有拿东西打她的想法。我到厨房看见菜板上有把菜刀,我就拿进屋比划刘某1想怎么着,章某1进屋见我拿刀就说你俩干啥,并把我推倒在地上,我感觉特别疼就急眼了,我起来就想拿刀砍他,我弟弟就后退说你们好好说别打架,他就出去了。我就把菜刀放炕上哄孩子,刘某1还骂我,让我滚,说我作死的话,并从后面踹了我腰一脚,她又把菜刀拿起来往外走,我就上前把她头发薅住,把菜刀夺过来,她还骂我,我就右手持刀向她肩膀砍去,她还骂,我这时急眼了,加上喝了不少酒,我就用菜刀连续砍她好几下,我都是薅着她头发朝她身体后方肩膀附近砍的,她就坐地上了,我感觉她手上好像有不少血,我没敢再看她就赶紧打开东屋的窗户跳到院里跑了。我刚跑到大门口就碰见我弟弟了,他好像跟我说了一句什么,我也没说就一直跑到山上。躲到今天上午10点多才回到我奶家,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春阳因与其同居女友生活期间产生矛盾未能冷静处理,情急之下用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刘某1颈部、头部,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刘某1经抢救及时脱险,但造成了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章春阳属杀人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春阳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庭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春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章春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章春阳上诉主要提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与其非法同居在先,后又言语辱骂,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其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一审判决量刑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章春阳于2015年5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刘某1并同居,二人多次因经济拮据发生争吵。2016年7月29日晚9时许,章春阳酒后与其弟章某1来到刘某2家找刘某1,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章春阳从厨房拿出菜刀比划刘某1,刘某2、章某1阻拦未果,章春阳将抱着孩子的刘某1拽到东屋大屋内并将屋门反锁后,拽住刘某1头发,持菜刀砍其头部、后颈部及左肩胛部十余刀。章春阳见刘某1流血倒地后跳窗逃走。后章春阳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被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章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1陈述,被告人章春阳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章春阳上诉所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章春阳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与其非法同居在先,后又言语辱骂,最终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理由,经查,上诉人与被害人同居期间,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双方对于矛盾激化均负有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行为构成过错;所提本案有自首,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经查原判决已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上诉所提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春阳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同居女友生活期间矛盾,持刀连续砍击被害人刘某1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被害人抢救及时未造成死亡后果,但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章春阳作案后投案自首,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春阳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亚昕审判员  王学文审判员  任延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