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保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申请保全杨洪杰、杜奉霞、张翠敏、杜庆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保11号之五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78号。代表人:王文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兵,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杨洪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中秋巷18号。被保全人:杜奉霞,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中秋巷18号。被保全人:张翠敏,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中达尚城1号楼10301室。被保全人:杜庆军,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杜庄社区前杜庄072号。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保全人杨洪杰、杜奉霞、张翠敏、杜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杨洪杰、杜奉霞、张翠敏、杜庆军的银行存款66367.57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张翠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6的存款66367.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鹏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