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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红蕾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红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特126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1911712XT。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男,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王红蕾,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红蕾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王红蕾位于温县温泉镇邻里四巷2号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温字第××)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l6年8月20日算至还款之日)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被申请人王红蕾向申请人申请贷款260000元。合同约定月利率8.97‰,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1日。付款方式为按月清息,到期还款。由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温县温泉镇邻里四巷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温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2】字第000067号)作为抵押担保,共有人吕娜娜签字同意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2015年9月8日,温县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下发“温房他证温字第155**”号他项权证书。根据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接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借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约清息还款,仅将利息清至2016年8月20日。经本院合法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王红蕾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红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事宜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王红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为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王红蕾位于温县温泉镇邻里四巷2号的抵押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温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2】字第000067号)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l6年8月21日算至还款之日)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