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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华与北京华泰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北京华泰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3960号原告郑华,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耿云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泰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7号楼-1层JC-27。法定代表人崔金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逄伟平,北京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与被告北京华泰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华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郑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