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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洋与辛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辛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361号原告:王洋被告:辛瑞山原告王洋与被告辛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