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洋与辛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辛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361号原告:王洋被告:辛瑞山原告王洋与被告辛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