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李高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李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负责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薛建伟,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高生,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231-10014954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410231-10014954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