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古彬修与被告杨宗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彬修,杨宗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862号原告:古彬修。被告:杨宗逊。原告古彬修与被告杨宗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彬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彬修负担。审判员 刘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