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邓兰菊、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兰菊,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邓兰菊,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5号申请人:邓兰菊,女,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