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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光清与范永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清,范永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17号原告(反诉被告):唐光清,男,1970年出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范永顺,男,1952年出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光清与被告范永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9日,被告范永顺对原告唐光清提出反诉。2017年5月22日,原告唐光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范永顺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光清、被告范永顺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及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光清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范永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19元,减半收取计2659.50元,由被告范永顺负担。审 判 长  吴世莉审 判 员  宗春明人民陪审员  刀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罗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