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泉屏、薛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泉屏,薛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泉屏,女,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清,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彪,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上诉人王泉屏因与被上诉人薛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泉屏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泉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泉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王泉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王泉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