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324号原告:于XX,女。被告:郭XX,男。原告于X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于XX负担。审 判 长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梅人民陪审员 齐娜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