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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324号原告:于XX,女。被告:郭XX,男。原告于X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于XX负担。审 判 长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梅人民陪审员  齐娜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