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网上追逃,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XX路由东向西方行驶至XX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正在路口等红绿灯的由毛某某驾驶的贵B9××××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卢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及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刑事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讯问视频,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醉驾时酒精含量高达254.7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且系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又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可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