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丽宁与李春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丽宁,李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覃丽宁,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春敏,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原告覃丽宁诉被告李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丽宁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31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其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