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9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争,男,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争犯敲诈勒索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争于2017年3月7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某小区内,以被害人陈某(男,46岁,河南省人)不符合北京市出租车司机驾驶资格为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505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涉案钱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争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争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