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高幸与毕义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幸,毕义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849号原告:高幸,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毕义发,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幸与被告毕义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义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义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高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琴?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