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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吁长云诉张则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吁长云,张则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626号原告吁长云。委托代理人万丽波、曾倩(实习律师),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则栋。原告吁长云诉被告张则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吁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由原告吁长云负担,余额1677.5元退还原告吁长云。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雅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