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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庆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庆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613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孟庆祥,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英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秦 瑶书 记 员 徐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