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969陆冰与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冰,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陆冰,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富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振兴,该公司总经理。陆冰与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陆冰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自2015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6元,减半收取4898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合计84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陆冰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陆冰。因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陆冰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841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大连路和毛太路交叉口向北约50米的林木资产(共计29项,5种林木种类)委托苏州中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440700元[详见苏中洲资鉴字(2017)第005号估价报告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朝阳绿地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大连路和毛太路交叉口向北约50米的林木资产(共计29项,5种林木种类),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