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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1331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doc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张秋克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1331号原告: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住所地阿克苏市。经营者:王新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告:张秋克,男,约40岁,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原告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与被告张秋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巨龙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紫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