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义,乔明英,刘文福,吕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义,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乔明英,女,汉族,1972月12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刘文福,男,汉族,1977奶奶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吕新河,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义、乔明英、刘文福、吕新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