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全喜与陈金振、郭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喜,陈金振,郭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郭全喜,男。被执行人:陈金振,男。被执行人:郭桂荣,女。郭全喜与陈金振、郭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2民初5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金振、郭桂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郭全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将位于西安市新式楼一层北边一间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金振、郭桂荣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式楼一层北边一间房屋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郭全喜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