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润色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润色涂装材料有限公司,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润色涂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润色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