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郑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郑俊,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郑俊,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7号236室,组织机构代码:747174287。法定代表人马桂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郑俊所有的浙J×××××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郑成功(身份证号码:)以1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J×××××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成功所有,被执行人郑俊名下位于浙J×××××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成功(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成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J×××××汽车的查封;四、注销浙J×××××汽车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