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文妞与谢运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妞,谢运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158号原告:冯文妞,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谢运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冯文妞与被告谢运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冯文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运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妞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运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妞撤回对被告谢运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冯文妞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