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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雨晴与陈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雨晴,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第167号申请人韦雨晴,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广西省南宁市。被执行人陈娟,1987,年10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韦雨晴与被执行人陈娟(2016)内0104执16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