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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左亚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左亚峰,左凯辉,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乡加油站,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法定代表人曹国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左亚峰,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人左凯辉,男。第三人张秀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左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代为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同意查封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左凯辉、张秀兰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