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宏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宏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0号罪犯杨宏海,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泸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宏海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没款缴纳收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宏海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仅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宏海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