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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凤珠与冷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珠,冷伟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53号原告:李凤珠,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冷伟明,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李凤珠与冷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凤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凤珠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