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维维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1执440号朱维维: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朱维维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你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五万元。执行中,你自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且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罚金刑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