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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肖凤芹与田代明张艳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凤芹,田代明,张艳,尚志市弘大玻璃制品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肖凤芹,男,1967年8月16日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田代明,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弘大玻璃制品经销处,负责人:田代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凤芹与被执行人田代明、张艳、尚志市弘大玻璃制品经销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