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11号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淮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71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1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附:(2017)皖0403民初716-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李恒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