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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静旭、刘静宇等与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旭,刘静宇,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495号原告:刘静旭,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静宇,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花庄镇。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卫,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静旭、刘静宇与被告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家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旭及原告刘静旭、刘静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春、被告新宜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卫、李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旭、刘静宇诉称,2017年元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遂平县××邓庄村北山坡上公墓中原告母亲的坟墓推倒、损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并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构成侵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修建坟墓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0元。被告新宜家公司辩称:1、答辩人在施工中无过错。答辩人在施工前已将原告母亲坟墓的迁移费用支付给刘静旭的妻子,答辩人是在接到花庄镇政府通知该处坟墓已全部迁移完毕的情况下才进行施工的。且施工前该处坟楼外观已毁坏,完全符合进场条件。2、答辩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3、答辩人作为驻马店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自2015年4月奠基以来,一直不断投入,尚未见到效益,敬请法庭考虑这一情况。综上,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且要求赔偿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元月,新宜家公司在位于遂平县××邓庄村北山坡墓地施工时,将刘静旭、刘静宇母亲的坟墓破坏。在此之前,刘静旭、刘静宇母亲坟墓迁移费用,刘静旭的妻子刘颖于2016年8月9日领取2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新宜家公司未能与刘静旭、刘静宇达成和解协议。刘静旭、刘静宇委托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座坟墓造价45000元。刘静旭、刘静宇支付评估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照片、录音光盘、《评估报告书》,被告提供《领条》一份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死者的墓葬受法律保护,被告新宜家公司在开发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致原告刘静旭、刘静宇母亲的墓葬受到损害,由此被告新宜家公司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座坟墓经评估造价为45000元,评估费2000元,原告共计经济损失47000元。减去原告已经领取的迁坟费用20000元,被告新宜家公司应再赔偿原告迁坟损失27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案情,本院酌定予以支持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新宜家公司施工前,花庄镇政府已与原告方协商迁坟事宜,且原告方已经领取20000元迁坟费用,新宜家公司接到花庄镇政府通知后才开始施工,本案不宜判令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静旭、刘静宇修建坟墓损失2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7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静旭、刘静宇要求被告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静旭、刘静宇其余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静旭、刘静宇负担300元,被告河南新宜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申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