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连杰与冯宝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杰,冯宝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08号原告:杜连杰,男,民族,1972年5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阜城县。被告:冯宝春,男,民族,1982年1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泊头市。杜连杰与冯宝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杜连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杜连杰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