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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连杰与冯宝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杰,冯宝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08号原告:杜连杰,男,民族,1972年5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阜城县。被告:冯宝春,男,民族,1982年1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泊头市。杜连杰与冯宝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杜连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杜连杰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