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娟诉安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娟,安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梁娟,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安春英,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梁娟诉安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春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春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7号院2号楼3单元5层42号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安春英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