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王作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王作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83号。法定代表人:马洪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市阿什河街道城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长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长胜,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14委1组。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14委1组。被执行人:王作振,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14委1组。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王作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7682675元。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王作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王作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王作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