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执字第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学,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广执字第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文学,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振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振远,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诉讼期间已保全被执行人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现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油罐(大)四个、油罐(中)四个、油罐(小)四个、地磅一个、锅炉一个、配电室一个、炼油装置一套等设备一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