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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董大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董大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2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7074563X,住平阳县昆阳镇县前街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方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剑,系该局员工。被执行人:董大艺,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董大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大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董大艺欠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租金5733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60元,案件受理费616.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大敏审判员  孔和绿审判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