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家奎与殷育林、方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育林,张家奎,方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3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育林,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奎,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明成,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殷育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奎、方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育林上诉称:2016年7月7日结算后,上诉人是以证明人身份出具的欠条,欠条所载欠款已经包含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欠款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也不应判令再次支付利息。张家奎二审辩称,欠款事实真实,一审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到判决之日的利息应予维持。方明成二审辩称,欠条所载欠款包含2016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已付8万元是自己给付张家奎的。张家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方明成、殷育林给付材料款915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用由方明成、殷育林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明成、殷育林合伙经营建筑生意,因经营需要向张家奎购买材料,截止2012年2月15日,方明成、殷育林欠材料款13万元。方明成、殷育林共同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材料款13万元,在2012年还清。如果2012年不还,2013年按每年增加2万利息归还。后殷育林于2013年给付张家奎2万元,2014年给付4万元,2015年给付2万元。2016年7月7日,经对账,方明成、殷育林重新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家奎材料款91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截至2016年7月7日,方明成、殷育林尚欠张家奎材料款91500元,有方明成、殷育林出具的欠条为据,应予认定。张家奎要求方明成、殷育林归还欠款91500元应予支持。张家奎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方明成、殷育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家奎材料款91500元及逾期利息740.77元。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方明成、殷育林负担。一审已经查明,但一审判决书未记载的事实有:1、案涉2016年7月7日的欠条落款处的落款时间上有两行字,第一行为“欠款人:方明成”,第二行原为“证明人殷育林”,第二行中的“证明人”被涂改删除了。上诉人称上述“证明人殷育林”系自己书写,因自己已经给付张家奎8万元,已经不再拖欠张家奎货款,故是以证明人的身份落款签名,不清楚是谁删除了“证明人”。张家奎、方明成均称,殷育林书写“证明人殷育林”后,张家奎不同意其以证明人身份签名,在张家奎要求下,殷育林删除了“证明人”三个字。2、一审庭审时,殷育林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案涉2016年7月7日的欠条所载债务是案涉2012年2月15日方明成、殷育林确认的共同债务的一部分,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债务仍然应为方明成、殷育林的共同债务。不管2016年前殷育林经手支付的8万元,应认定为方明成还是殷育林的偿债行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张家奎免除了殷育林责任的情况下,殷育林仍然应当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案涉2016年7月7日的欠条中“证明人”三字系殷育林书写,无证据证实其书写该三字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三字已被删除,亦证明张家奎不认可殷育林以证明人身份出具欠条。现殷育林主张自己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殷育林称2016年7月7日的欠条所载债务包含了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无证据证实,且结合2012年2月15日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也无法认定2016年7月7日的欠条所载债务包含了2016年8月3日之后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的欠款利息,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殷育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