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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朝霞与被执行人李木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朝霞,李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8号申请人彭朝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木兵,男,汉族申请人彭朝霞与被执行人李木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16)陕0527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李元木长期不在家,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彭朝霞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恢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