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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昌平、施惠兰与申树增、普琼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平,施惠兰,申树增,普琼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469号原告李昌平,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施惠兰,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申树增,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普琼艳,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李昌平、施惠兰与被告申树增、普琼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昌平、施惠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昌平、施惠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