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4执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俊平与阮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平,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594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平,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阮庆,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暂住地建邺区。申请执行人吴俊平与被执行人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秦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要求申报其财产状况;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5、本院依法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秦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朱学礼代理审判员  王锦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