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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朱汉新与武汉青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汉新,武汉青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朱汉新,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青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法定到表人汪明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425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5,047.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47.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