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海军运顺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96号罪犯罗海军,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罗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罗海军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1.6分。因违规被扣0.5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四千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六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并已全部履行罚金刑,确有一定悔改表现,虽有一次违规扣分,但情节较轻,且能够改正,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海军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公众号“”